《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当前劳动者就业特别是灵活就业的重要方式。从全国的情况看,各方面是支持新就业形态的,对这部分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实施了审慎包容监管方式,有力地促进了这类就业。但也看到,越来越多的问题显现出来,尤其是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最为突出。主要问题是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但由于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平台就业的大量劳动者,在实践中出现难以直接确认劳动关系纳入现行劳动法律保障范围,权益保障缺失。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补齐制度短板,明确平台企业劳动保护责任,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自此,有关方面都行动了起来,从职责出发,加强相关监管。国家人社部会同有关八个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指导意见》的贯彻实施,要求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内蒙古实际制定好实施意见,务求使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具体化,确保政策落地。
二、《实施意见》制定特点及内容
八部委《指导意见》印发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自治区实际,充分征求平台企业和劳动者意见建议,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企业各有规制、全程尽责;劳动者各归其类、各享其权。根据平台用工方式和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的形式,首先分类确定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夯实不同劳动关系情形下的企业用工责任并依则规范。
《实施意见》全文共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目标任务。
第二部分是明确适用范围和劳动关系界定。该部分是实施办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八部委指导意见的细化,是其他条款的基础。
第三部分是夯实企业用工责任。主要按照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合作用工情形下等不同情形下分类确定企业用工责任。
第四部分是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措施。主要在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完善社保服务体系、强化职业培训和提高城镇配套服务保障水平提出具体措施。
第五部分是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主要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建立算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健全党建带领群团机制、加强裁审衔接及做好预防和应急处置六个方面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提出具体要求。
三、《实施意见》相关问题解答
(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主要突出问题是什么?《实施意见》在解决这类问题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主要问题是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但由于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平台就业的大量劳动者,在实践中出现难以直接确认劳动关系纳入现行劳动法律保障范围,权益保障缺失。
总体思路是分类施策,预期达到使企业各有规制、全程尽责;劳动者各归其类、各享其权的整体效果。为此,我们在八部委《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增加明确适用范围和劳动关系界定、夯实企业用工责任两章内容,主要对《指导意见》进行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确保国家规定顺利落地。
(二)《实施意见》主要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主要调整对象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用工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科技进步,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其就业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代驾司机、淘宝店主等都属于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其中,既有建立劳动关系或符合确认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有在平台上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既有依托互联网平台通过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也有依托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获取经营收入的劳动者。既有在平台上从事全职工作、作为其收入主要来源的劳动者,也有从事兼职工作以增加收入的劳动者。
企业既包括平台企业,也包括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平台企业的用工合作企业,用工合作企业是指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及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的工作任务,平台企业的加盟商、代理商等外包公司。
(三)如何界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
答:根据平台用工方式和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的形式,确定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属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1.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企业的劳动管理,从事企业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有较强的自主性,可自由安排工作时间,但其上线工作提供劳动的过程,要遵守企业确定的算法和劳动规则,受其管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属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三是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属普通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企业在与劳动者建立不同劳动关系情形下的用工责任是什么?
答:文件规定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立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其中,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和适用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主体关系情形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落实双方责任。
文件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作了详细规定,要求企业要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要求书面协议内容要包括公平就业、工资支付、最低工资、定员定额标准、安全生产责任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内容。
同时,规定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如何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
答:按照分类施策原则,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确保职工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定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规定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户籍限制;对适用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主体关系情形的,文件未作出具体规定。
(六)如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培训权益?
答: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鼓励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强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强化培训质量。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将新就业形态职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畅通新职业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七)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答: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将采取六大措施确保《实施意见》顺利实施。一是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二是建立算法监督机制。由行业主管部门主导、人社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以及专家团队共同参与的专业性的平台算法监督机制;三是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加强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并加大信用服务资源整合力度。四是健全党建带领群团机制。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好劳动者权益;五是加强调裁审衔接和法律服务。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六是做好预防和应急处置。建立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完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