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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 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21〕1号)

信息来源:内蒙古电子商务促进会 发布日期:2022-09-16 浏览量: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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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和《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的通知》(人社鉴发〔2019〕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发证机构


本文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指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在备案职业(工种)范围内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所颁发的证书。证书由评价机构独立印制并发放,政府部门不参与监制。


二、 证书印制


(一)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证书名称、证书正文、评价机构名称、发证日期、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职业名称、工种/职业方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以及持证人照片、二维码、证书信息查询网址(http://jndj.osta.org.cn)、机构信息查询网址(http://pjjg.osta.org.cn)。评价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证书上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证书查询网址和证书印制流水码。


(二)证书名称应统一使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评价机构名称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名称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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